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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和社会保险究竟有什么关系?
  2007-9-25 15:46 查阅 524 次 
 

来源:中人网  智联招聘


  问:我是江苏人,大学毕业后来到杭州,在一家企业工作已经快一年了,不过档案还在江苏。单位说我的档案不在杭州,所以无法帮我办理社会保险。

   回答:杭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钟翔表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事宜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参保个人的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填写相关的表格后就可以参保了。

   有的企业以职工档案不在单位为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做法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就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而人事档案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

   办理参保事宜时不需要查看本人档案,但并不代表档案就没有作用。除了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个人情况,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因此,个人档案需要好好保存。

   另外,办理档案的转移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对职工的档案,企业可以自己管理,没有档案管理职能的单位也可委托专门档案管理机构代管,如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管理。

保险与档案有关系吗?

问:保险与档案有关系吗?

答:问:请教您2个问题: 1)我今年大学毕业,如果没有档案,能上三险吗?退一步,我能否跟公司协商不上三险?

2)公司说只给上“三险”而不上“一金”,请问这合理吗?

答:1)初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需要从你的档案里查阅或核实一些情况。你跟公司协议不上社会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缴社会保险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也不可不缴。
2)只上社会保险,不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对的,因为住房公积金也是政府强制缴纳的。

关于档案和社会保险的关系

问:我毕业后就将档案放到了我户口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宣武区),存档了。
现在我在一家外企上班,过了适用期后,公司为我办理五险一金,
我想请教各位,如果档案和社会保险不在一起,可以吗,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答:好像不行,档案在人才中心只能存放一年,你必须去办一份寄存手续,然后每年交管理费,我的存在劳动局,每年交120元管理费。

你现在的户口在那个区就把档案存到那个区的人才交流中心,你在宣武区也叫档案管理费是不是,如果您的户口是宣武的你的档案就不用动了,社会保险关系在那交都可以.社会保险个档案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只有你办理退休的时候才涉及到您的档案

第一,上保险和档案在哪是没有关系的,也没有任何影响,这点你可以放心;
第二,如果你以后想个人上保险,那就必须要在档案所在的人才或职介才能上;
第三,也是要特别提醒你的是,法律有规定,员工在适用期也应该上保险的,所以你说过了适用期以后,才给你上的五险一金是违法的

养老保险和档案的关系是什么?

问:我2004年2月进公司并将个人档案转至公司同年6月开始交养老保险 现在要辞职因种种原因个人档案不能移出 准备重新建档 是不是我的养老保险也没有了 有没有办法将我的养老保险移出呀?

答:如果原公司是集体、国有、劳服公司性质,职工退休时需存档部门审批,就是必须要有档案。

如果是三资、私营性质企业,企业本身没有建档权力,档案可有可无。
职工离职后需先到企业所在的区劳动局办理劳动封存手续,然后才能将养老保险封存,后再个人接续或转到新单位。

法律依据:没有档案不能上保险吗?

在实践中,有很多单位以劳动者的档案关系不在企业或者企业所在地为由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甚至有些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也明文规定,档案不在本地的,不予以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笔者认为以档案在外地或者没有档案为由拒绝办理养老保险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关系是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的,社会保险是一项有国家实施的强制性保险。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不管档案保存在哪里,也不管是否有档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档案享有一定的保管权,档案随人走,劳动关系在哪,档案就转移到哪。因此,档案关系往往被视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依据。

   但是,档案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和用人制度的发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失常经济以及人才自由流动的社会,我们不能用档案限制公民的自由择业和人才合理流动,更不能以档案来限制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获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档案和户籍等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其义务的理由。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身份证、单位的其他证明作为基本材料,而不需要户籍、档案的材料。所有以档案和户籍不在本地或本单位为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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