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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